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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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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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