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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改〔2008〕7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