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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9]6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指:企业在改组、改制、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其他原因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退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指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费)。
二、 京地税个〔1996〕50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征管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四条及国税发〔1996〕203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9-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