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15〕19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以下简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济政发〔2003〕39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 员工有增减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第六条 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条例》规定时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抢救时除外),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须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经治医院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相关费用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