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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政发〔201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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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驻临各单位参加驻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划分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凡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首次确定缴费费率时应携带事业单位核准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经办机构核定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经办机构按核准文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行业基准费率进行核定。

第七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可以在1-3年内缴费费率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办法按照《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