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意见【到期失效】
( 2014-10-17 ) 沪房管规范保〔20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 沪房规范〔2018〕9号
)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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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积极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审核工作,更好地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一)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二)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三)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四)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五)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本条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
二、核算方式
核查上述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采取“先确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计算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并扣减建筑面积后,再核算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其中,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扣减面积+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申请对象他处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