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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建规字〔2020〕2号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0-05-28发布日期2020-05-28编号青建规字〔2020〕2号
  一、出台背景


  推进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具体举措。为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称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是明确保障群体,在保障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中。二是明确保障标准,将2人户、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在原基础上各上调15平方米,调整后的保障面积为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持续加大保障力度。


  三、简化申请流程


  规范户籍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以及发放程序等内容。对户籍家庭申请审核工作实行了流程再造,进一步压缩审核时限。


  1.市区户籍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


  (2)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以下流程进行:


  (1)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