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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证监会  国资委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1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12号规定,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券监管局、国资委,中国证监会驻上海、深圳专员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中央管理企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 ( 国办发 〔2009〕56号),促进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优化组织形式和做强做大,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