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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11〕1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1-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亚沙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6. 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