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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17〕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港口管理,做好港口区域内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港口规划主要包括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规划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执行、规划监督检查考核、规划监管执法。


  (一)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并与土地、海域、人民防空工程、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海事等部门和滨海新区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总体规划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港口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港航管理局参与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性质等用地功能、用地指标、用地规模及控制要求,以及相应的港区配套设施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的相关设施协调、衔接。


  港区配套设施规划应当包括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设施的建设规划。


  滨海新区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和监督检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依职责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并依法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局对滨海新区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包括天津港土地利用在内的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滨海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负责对包括滨海新区在内的全市国土资源执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海洋功能区划。


市海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按照有关规定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海域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和非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所在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分为五个环节:一是项目立项环节,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其他项目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是项目土地审批环节,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三是项目规划许可环节,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四是项目建设环节,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负责。五是项目竣工验收环节,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负责。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负责区级以及市级下放管理权限的非港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港区内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按照规划进行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管执法


  (一)市港航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行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职责。


  (二)海关、检验检疫、天津海事、边检等中央驻津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三)根据中央编办相关要求,天津港公安局调整由市公安局直接领导。调整后,天津港公安局有关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公安管理事权及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交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


  (四)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市级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市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职责。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负责直接查处港口内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区级以及市级下放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教育、体育、公安、司法、民政、居民社区、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境、建设、交通、卫生计生、农业、文化广播电视、审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统计、应急、渔政、渔港、动物卫生监督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


  (一)企业主体责任。


  天津港集团等港口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包括人员、资金、设备、培训、责任制、从业保障、安全距离、隐患排查等各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天津港集团等港口内生产经营单位对出租的土地、场所、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出租人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部门监管责任。


  市港航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下,依法承担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具体承担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行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包括港口在内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具体负责港口内危险化学品的市级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港区内本行业领域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港区内本行业领域市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


  (三)属地监管责任。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承担港口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根据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包括港口在内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港口内安全生产监管企业清单,按照上述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港航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天津港集团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五、加强环境保护


  (一)企业主体责任。


  天津港集团等港口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其所属子公司的环境保护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应与承租其土地、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环境保护协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及时举报发现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及时通报和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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