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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1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2026.08.30
环翠区住建局,高区、经区、临港区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 威政发〔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售价格备案管理

(一)一房一价备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预售楼盘的《可售房源明示表》,标明每一套可售房源的售价。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慎重确定商品房售价。

(二)限时公布售价。开发企业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面向社会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售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标价须与备案价一致,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三)调价须再报备。开发企业按限期公布商品房售价后,3个月内不得涨价;3个月后售价确需调整时,须再次报备。

二、加强销售行为监管

(一)无证收费监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二)销售方式监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限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开盘时间,严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等方式销售。

(三)销售现场公示监管。商品房销售现场须公示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委托销售商品房的,须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2.全部房源的、与备案价一致的一房一价、一套一标售价表及销控表。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建房[2014]5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