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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区县自然资源局,各区县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房即交证”是指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同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

鼓励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商品房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山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应当将“交房即交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倡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协商选择使用,逐步引导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买卖双方明确交房即交证的,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增加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约定契税和登记费等税费缴存方式及时间。购房人明确表示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交房即交证”事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购房人依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及时出具零税率发票给购房人,方便购房人办理银行贷款。购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后,应当及时将零税率发票交还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换开正式发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及时向民政、公安机关申请确定项目名称和楼门牌编号事项。民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体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选择有测绘资质及能力的公司对项目进行实测。测绘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7日内出具项目实测报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定书》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承诺的时限完成首次登记。

因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未能解除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转移登记证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依法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送达购房人。购房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约定时间,将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个人资料提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30个工作日前,应当将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以便购房人提前做好费用结算和验房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并组织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现场交房交证准备工作。

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电子税务局、流动服务车、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设备和技术手段,为提出需求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提供现场服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约定交房日,完成商品房验收、交接、费用结算等相关事项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购房人开具正式购房发票,并协助购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现场设置的服务点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购房人商品房验收合格并符合个人不动产权证办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打印个人不动产权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场交付购房人,完成“交房即交证”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交证”的同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联动相关单位在交房现场提供水、电、气、暖、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部达到 “交房即交证”条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建设、按期交房、主动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合法义务,积极推进“交房即交证”。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民政、公安机关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合作和信息共享,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承诺办理事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工作时限流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0月20日。




《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解读
发文日期:2020-09-27 发布机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流程现状,新建商品房项目从获得土地、预售许可到竣工验收,一般周期为2至3年。购房群众经过从签订购房合同到项目竣工交房的漫长等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仍不能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往往需要1至2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的楼盘甚至因为多种原因无法综合验收,更是迟迟办不下证来,从而给购房者在落户、子女入学、银行贷款、资产处置和收益等方面带来困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问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

为了积极回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群众关切,杜绝这一问题发生,亟需要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根据市领导要求,由我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实施新建商品房交付流程再造,借鉴外地市的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草案),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