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日
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 ( 甘政发〔2012〕1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61号)精神,加快全市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步伐,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兰州新区建设为契机,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项目带动、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整合市区土地资源,拓宽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构建西部一流的产业集聚区和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进一步带动兰州新区形成快速发展、产业集聚的局面,增强发展实力;促进近郊四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有效降低近郊四区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帮助企业快速实现改造升级、转型扩能、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力争利用5年时间,有序推进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及远郊县区产业园区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产业集聚发展。2013年启动实施69户主要企业的搬迁改造,2014年启动实施31户主要企业的搬迁改造(详见附件1、2)。
三、搬迁原则
(一)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改善城区综合环境质量相结合。对近郊四区有污染、耗能高和运输量大的企业,必须率先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缓解城区污染、交通压力。
(二)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实施兰州市城市规划相结合。对兰州市城市规划调整了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规划有序推进。
(三)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推进企业做大做强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转型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鼓励政策
1.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的,相关政策参照甘政发﹝2011﹞78号文件和兰政发﹝2012﹞61号文件执行。
2.2014年10月1日之后签订出城入园项目推进协议,启动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址土地一律不得自主开发,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者由市工业发展建设公司统一收储。
3.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原址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的85%列支企业用于新项目建设;企业向远郊县区搬迁,原址土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的76%列支企业用于新项目建设(经市政府批准2012年以前实施出城入园的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列支参照此比例执行)。
4.近郊四城区内的高新技术、再生资源类企业和学校、医院、专业市场、物流园区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可参照享受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5.2014年10月1日之后,对于北车兰州机车等重大项目以及服务于城市、关系城市民生保障的重点企业向近郊四区范围内搬迁,如企业申请原址土地自主开发,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限制性措施
1.未按本方案规定期限搬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城入园优惠政策,延期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按每年15%的比例递减。
2.列入本方案搬迁改造范围的企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对其原址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3.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限,逾期不搬迁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困难企业补助、电价补贴等一律取消,各级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4.依靠租赁土地及厂房维持生存的企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社局或企业所在辖区社保局核定其职工基本生活费后,租赁收入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5.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限,逾期不搬迁的高污染、高载能企业,有关部门可采取按最高限额征收排污费、拉闸限电等措施,督促企业搬迁。
6.搬迁改造企业新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原址土地变性后政府列支资金总额,不足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五、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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