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12]27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2-11-2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规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1日至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房产税备案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
土地使用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
二、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如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发生变化后不经营农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全额纳税。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单位非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应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一同备案,并由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提供相关协议及说明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备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台帐,台帐应包括纳税人名称、
房产税计税依据、经营衣产品用房、用地面积(按土地等级划分)、经营其他产品与农产品所占房产、土地面积的比例、经营农产品的种类、年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内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对纳税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农产品经营状况及变化情况。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号
)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房产税备案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
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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