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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31号 2009-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定,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现就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开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代开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按开票金额3.3%预征的企业所得税超过按开票金额2.5%部分应予以退税。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