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济政发〔200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15〕19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全市就业局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 ( 鲁政发〔2009〕16号
)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要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同时,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制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政府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积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创建工作。加强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县(市)区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并建立市创业项目资源库。
(二)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就业,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期望。要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网络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二)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帮扶就业,通过采取职业介绍、组织创业和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和自谋职业,以及公益性岗位录用、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有条件的街道(镇)社区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组织生产自救等帮扶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开展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健全“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援助的针对性,对“双零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援助对象的就业稳定性。
(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和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引导其与农民工通过协商方式,采取灵活用工、弹性用工、组织培训等方法,稳定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劳务输出地区与输入地区对接机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市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政策,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者,采用定额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底。
(四)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机制,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力度,扩大担保基金规模,稳步推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联动机制,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贷款办理手续,切实发挥担保基金的作用。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专业化水平。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采集制度,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领域,疏通就业渠道,创造更多、更大的就业空间。不断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在全市建立就业观察点,深入企业、社区,对全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状况及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观察和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化解对劳动者就业的不利影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二)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起政府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良好伙伴关系,全面开展“就业伙伴计划”。各级发改、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深入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