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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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发展, 优化博物馆建设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扶持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和发展非国有博物馆的重要意义
非国有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市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和发展我市的非国有博物馆,是对全市国有博物馆力量和规模的有力补充,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背景下,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大力引导和促进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可有力地解决非国有博物馆现有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功能发挥不明显等问题,有利于优化我市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遵循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为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加大扶持的原则。在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内部管理、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非国有和国有博物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2.规范引导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规模和质量,突出公益性质,进一步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运行和社会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培育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我市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制定我市非国有博物馆评估标准,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依法履行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管理提供指导和便利。
根据我市博物馆发展现状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为更好地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我市采取逐步发展的鼓励措施,即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嘉峪关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标准》对拟申报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评估,符合设立条件的首先列入市级非国有博物馆名录,并进行积极地引导和培育。在市级非国有博物馆中达到国家设立审核标准的,积极推荐并上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列入国家博物馆名录。对暂时不具备在省级、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条件的,对其进行重点培育,在办馆政策、陈列展览、藏品管理、社会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逐步达到市级、省级备案的标准和要求。
四、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的服务管理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组建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二)规范藏品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三)加强展示服务工作。非国有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保证开放天数,确保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将开放时间予以公示。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非国有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于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
五、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事业发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和引导非国有博物馆科学发展。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公益属性,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探索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对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资金、土地、税收、业务培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资金方面。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1.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扩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馆舍面积、藏品、资金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省文物局备案的:
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馆舍面积、藏品、资金暂时达不到国家相应标准,尚未在省文物局备案,但符合市级标准,具备开放条件的:
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如取得省上备案,按照非国有博物馆补助标准补齐不足部分。
2.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利用已建成的自有房屋或租赁物业作为馆舍,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认定,符合开放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馆舍面积、藏品、资金等方面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省文物局备案的: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建筑面积1000 - 6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建筑面积600-400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8万元。
(2)馆舍面积、藏品、资金暂时达不到国家相应标准,尚未在省文物局备案,但符合市级标准,具备开放条件的: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一次性补助4万元;
建筑面积400-300(含)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万元;
建筑面积300-200(含)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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