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2〕1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5-30
注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0有关规定,结合各基层局和有关扣缴义务人在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
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相关税费扣除项目和顺序问题
(一) 取得收入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支付的中介费;
(二) 转租房屋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原租金;
(三)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并在规定标准内的修缮费;
(四)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各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或物价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给个人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三、关于任职或者受雇身份的确定问题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式手续,并与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属于任职或受雇人员。(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四、 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应税项目的确定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受聘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526号
))
五、 关于无赔款优待收入和保险手续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