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1.07 川国税发〔1997〕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重视调查研究,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
为适应税收征管和
出口退税管理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税[1997]50号
,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范围
凡《
通知
》所述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办法。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符合有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补偿、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自产货物。
二、免、抵、退税的管理
(一)免、抵、退税的申报
1. 申报期限
一生产企业“免、抵”税实行按月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一个月限报一次。如出口自产应退税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其以上的可在季后15日内申报退税。
2.申报资料
2-1.一般贸易
月(季)《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分别填报);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出口企业法人代表签章的)。
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在1998年12月31日前需申请“免、抵、退”税的,还应在该项目批准后,持以下资料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出口退税。(1)新上项目申请报告;(2)新上项目批准文件,(3)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除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须提供前款所述报关单、外销发票,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易货贸易合同(副本)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贸易批件、补偿贸易合同(副本)。
2-3.进料加工贸易
除须提供同一般贸易所述凭证外,还需提供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见附件)。
2-4.委托代理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提供上述凭证外,应按
财税字〔1995〕92号
文第2条和财税宇(1996)14号文有关规定,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
上述申报资料,原则上应由生产企业于申报时附送,但少数因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同时造成出口收汇核销滞后的生产企业,应报经主管
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延缓在三个为期限内提供,属中远期结汇的,凭外经贸主管部门证明,可相应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主管征税机关当期可依销售帐、外销发票申报预“免、抵”税,三个月期满仍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应按以下公式对已“免、抵”税款补征入库。
三个月期满单证不齐已“免、抵”税出口货物应补缴入库税额=单证不齐已免、抵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若单证收齐后,于次月申报该笔“免、抵、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初审由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中受理申报、征收的部门负责,复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征税管理机关负责,审批权在地(市州)级以上(含地市州级,下同)主管
出口退税(或涉外)税务机关[省局直属分局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23号
)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川国税发[1996]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