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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 青政发〔201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关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具体工作。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程序,依法征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启动程序
1.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新建、扩建、改建、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位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5.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区政府将审核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有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其中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5-7人,公众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
6.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8.市城乡建设委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通过投票多数决定或由被征收人代表抽签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
9.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决定程序
10.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市城乡建设委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区政府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各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补偿程序
12.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和权属证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退回原申请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