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7〕33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7〕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落户。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以县级为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市级奖励资金由县(区)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市财政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在安排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奖补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建立完善“人地挂钩”政策。研究制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实施意见,以城镇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口进入城市落户规模为依据,对吸纳外来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五、加大非户籍人口住房保障覆盖力度。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权利,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支持缴存人异地提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