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02 青政发〔2002〕2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规范软件市场经营活动,加快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资金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用于支持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软件产业基地。基地的规划、建设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软件园、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相关区(市)可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促进软件园建设的配套措施。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企业向本市软件企业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融资。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下列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内资的软件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出口型软件企业享受下列国家规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二)软件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出入境可简化有关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的,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因业务需要派员赴境外培训,不受本市因公出国培训计划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