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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医保(200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医保规〔2021〕13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普陀区医保办:


    现就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住院期间门诊就医费用的结算


    原则上医保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特殊情况下,因治疗需要,所住医院无条件提供服务的,在外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所住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二、关于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费用的结算


    (一)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急诊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的,必须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才能在转入医院办理网上入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