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确保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3年8月4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金〔2020〕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整体安排。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工作分省级和市级两个层面,分别由省、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一制定公开遴选政策,并以遴选人身份牵头负责省级遴选工作,确定省级承保机构;各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遴选人,负责制定辖内遴选工作方案,确定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承保机构;各县(市、区)可对所辖区域的遴选分包提出主导意见,对本市相关遴选指标提出合理建议,但不得单独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二)基本原则。公开遴选工作突出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注重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未通过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不得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择优选用、公开透明,科学选择资质能力突出、服务水平优良的承保机构。
二是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充分考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和需求,在确保市场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鼓励保险机构适度、合理竞争,引导其加大投入,提高服务质效,避免因过度竞争、恶意竞争等行为损害农民权益。
三是鼓励创新、动态考核。鼓励支持保险机构研发创新产品,更好满足农户投保需求。加强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树立激励约束、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
(三)遴选方式。公开遴选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评审等。遴选工作应从政策性农业保险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评审专家。
二、遴选内容
(一)险种范围。 包括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养殖、林业、渔业、目标价格保险等,涵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及市县自主开展并给予保费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不包括承保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二)机构数量。根据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级承保机构数量。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如因规模大、险种多、地域复杂、特色险种创新等情况需增加的,由市级提出申请,省联席会议批复确定,最多不超过5家。原则上,不采用共保体方式进行承保,确有需要的,由市级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开展,且共保体内所有承保机构均应在当地遴选范围之内。
(三)分包规则。为确保公正公平、适度竞争,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分包。分包规则须清晰明确,可按行政区划或险种类型等划分确定,防止垄断经营和道德风险。
(四)评审指标。省级、市级遴选评审均按百分制计分。省级遴选指标包括公司实力、服务能力、服务成效、风险管理、现场评审等。市级遴选指标分为两部分(各50分),其中,第一部分由省级制定,包括公司实力、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合规经营等,具体指标另行下发;第二部分由市级制定,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并征求县级意见。市级遴选工作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歧视性条款。
(五)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内承保服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3年冬小麦投保工作,统一由本次新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承接。正式遴选结果公布后,新老承保机构要做好过渡期的安排与交接工作。承保机构一经确定,应按规定及时备案并签订服务协议,不得随意更换调整。遴选周期结束前半年内,应组织下一次遴选。
三、参与资格
(一)省级参选资格。参加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的省级承保机构,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须在原山东银保监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目录中,并可在山东全省(不含青岛)开展业务;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具备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县级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5.上级总公司已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省级分公司能够按要求与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对接;
6.上级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8.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省内各级分支机构均未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