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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1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3】 3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7﹞18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6日


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市工业提质增效、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质量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提质增效。主要包括智能化技术改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工业企业升规纳统,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等。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认证认可及品牌培育。主要包括质量基础建设和质量提升,标准化建设,认证认可,品牌培育和创建等。

(三)知识产权发展。主要包括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高质量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部门承担的促进高质量发展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高质量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应主要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编报绩效目标是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高质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按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评估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一条 高质量发展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分配管理方式。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更多资金采取因素法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下达;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相关任务清单,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及省市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具体支出事项所涉及的工作量(如投资额)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县市区应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公示,确定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项目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的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三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财政局合规性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市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