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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23号),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疏堵结合。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归口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二)分清责任,严格约束。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四)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切实把握政府性债务现实功能与风险管控的平衡,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各级要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二)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市、县级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举借,市、县级政府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市、县级政府通过省政府代为举借的债务资金,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三)拓宽公益性事业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以股权投资、租赁、重组、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提升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县级政府债务规模,并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分县(区)债务限额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确定。

    (二)规范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由市政府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融资举借。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举借和偿还计划,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债务项目中期规划和项目库管理,各级要按项目建设周期建立完善项目库。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统一标准和规定,以及县(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具体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和风险预警值,考核评估县(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县(区)进行风险预警,建立约谈制度。列入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县(区)要认真排查债务风险点,制定化解债务风险工作方案,严格举债投资项目审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县(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分级负责、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进行充分科学论证,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偿债能力和有收益项目的收益预期进行客观评估;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偿债收益要予以监管,在确保债务资金安全使用的同时,督促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统筹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和收益不被挪用;对存量或有债务建设项目和偿债收入要进行有效监督,将政府连带偿债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三)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债务和风险防控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实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一)确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核实确定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单,由市级财政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理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关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合理划分政府与企业偿债责任。严格界定区分项目类型,对于融资平台公司所承担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相应的债务界定为一般企业债务,政府不得承担偿债责任。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债务,要严格界定区分偿债资金来源,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支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股权转让、项目出租等途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市场化方式举借和偿还,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三)融资平台公司不再履行政府融资职能。在明确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的基础上,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六、妥善处理政府存量债务

    (一)甄别确认各级政府存量债务余额。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各级政府债务存量进行甄别。按照客观真实、责任明确、依法合规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收益、偿债资金来源、举债单位、债权类型等情况,对存量债务逐项逐笔分析论证,重新核实确认。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经本级政府确认的政府存量债务核实结果,由财政部门逐级汇总,经省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县(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债券发行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批准置换的存量债务偿还进度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债务举借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还款资金缴纳至本级财政部门,并逐级汇缴至市级财政部门。

    (三)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和偿债能力。各级政府应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政府直接偿还的债务,要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对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积极推广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用融入的社会资本置换项目建设债务;新举借的政府债券,可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政府依法履行担保或者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