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 本 分 |
1 |
社会保险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2 |
居住 |
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 |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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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分 |
3 |
住房公积金 |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分;缴存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积4分。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4 |
年龄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至45周岁(5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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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教育程度 |
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 |
市教委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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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
1.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0分); 2.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分); 3.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分); 4.高级技师(30分); 5.技师(20分); 6.高级工(15分); 7.中级工(10分); 8.初级工(5分)。 |
市人社局 |
1.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4.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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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向 分 |
7 |
职业 (工种) |
非常紧缺职业(25分);紧缺职业(15分);一般紧缺职业(10分)。 |
市人社局 |
1.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及紧缺程度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2.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附 加 分 |
8 |
婚姻情况 |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20分)。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1.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9 |
奖项 |
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5名(30分);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20分)。 |
市人社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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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积 分 |
10 |
违法违规 与犯罪 |
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每条减30分;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 |
可分项累计减分。 |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五、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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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
就近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社会保险 |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保权益。 |
子女教育 |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
社区事务 |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
住房公积金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公共卫生 |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有关规定,我市为包括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内的全市常住人口,提供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 |
计划生育 |
根据我市生育登记制度规定,居住证持有人持相应的资料,可以在本市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服务。 |
文化体育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天津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 |
法律援助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
评选表彰 |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市各部门组织开展的评选表彰。 |
生活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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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办理 |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申领大中型客货车机动车驾驶证(但2022年4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可以在全市各车管所、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车驾管业务;可以在我市公安机关各非机动车登记上牌网点和各带牌销售网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出入境办证窗口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赴台湾定居签注除外),申请手续与本市居民一致; 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可以在我市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
职业资格评定 |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享受哪些教育?
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在津享受三个方面的教育待遇:
(一)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科层次院校。
(三)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申办投靠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投靠落户的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七、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时间越长,积分越多,并适度给年轻、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有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一定加分。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积极引导群众在中心城区之外的区落户。
第二类是导向分。为职业(工种)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和奖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
第四类是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
八、申请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申报居住证积分落户?
答:(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过期的;
(二)申请人户籍存在重、错、假问题的;
(三)不满足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四)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五)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不一致的;
(六)所在用人单位被取消申报资格尚在惩戒期的。
九、申请人如何准备居住证积分申请?
答: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了解和掌握当期居住证积分政策、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申报。
十、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十一、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十二、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十三、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答:申请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十四、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什么?
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报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月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月至10月。
十六、社会保险如何积分?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七、如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
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予积分。
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者之间只可选择一种提交,不累计加分。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如何积分?
答: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30分;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20分;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5分。
高级技师积30分;技师积20分;高级工积15分;中级工积10分;初级工积5分。
十九、婚姻情况是如何计算积分的?
答:(一)满足加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至少一本结婚证和
夫妻双方身份证照片。其中,要求结婚证上的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不得涂改,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要求;且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婚姻情况审核工作中,以结婚证作为判定申请人为已婚的依据,不接收其他各类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当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材料。
(二)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在津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24个月的可积20分。
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二十、租赁住房如何积分?
(一)租赁住房积分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二)租赁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租赁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住房积分=月租赁住房分值×累计租赁时间。
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
2.申请人租赁多套住房的可以累计积分,但多套住房租赁时间重叠部分积分只计算一次。
(三)哪些情况租赁住房不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选择自有住房一次性积满40分的,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2.同时拥有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积分,租赁住房不能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之前租赁的住房能否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印发前,申请人承租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可以积分。
二十一、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十五、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至10月。
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1.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3.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4.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5.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2.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本办法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按年累积积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一次性积满40分。公安部门不再对落户地区导向分值进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权属证明也可作为积分凭证?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均可作为凭证,并以相应证载信息计算积分。
二十二、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不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缴存累计月数×3/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月份满60个月的,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60×3/12+(缴存累计月份-60)×4/12。
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积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十三、年龄如何计算积分?
答:以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积分落户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计算。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计1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计5分。
二十四、在京、津、冀连续居住年限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在京、津、冀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申请人如对积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
二十五、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申报居住证积分材料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二十六、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后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提请审核后,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应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信息提示,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应按照要求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正材料工作。
二十七、何时公布居住证积分分值?
答: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
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十八、如何办理居住证积分复核?
答:在居住证积分分值公布时间内,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二十九、如何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
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三十、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哪些后果?
答: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个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