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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2021〕49号
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央农办 国家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中农发〔2019〕11号)精神,全面落实《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农政改〔2021〕10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州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基层管理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能。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责,结合当前乡镇改革,于今年12月底协调同级编委将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审批权限纳入乡镇工作职责,并确立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宅基地违法占地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职责。


(二)设立村级协管员。乡镇所属各行政村在12月15日前均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现场的批放、丈量、确定四至界限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宅基地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履行部门管理职责


(一)宅基地改革管理。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牧区宅基地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具体协助参与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


(二)宅基地用地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庄规划和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参与指导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


(三)建房质量和其他管理。城乡住房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具体指导乡镇抓好农村牧区建房质量安全、风貌管控。农牧民建房凡涉及林草地、道路、河道的,由林草、交通、水利部门协助审查。


三、严控管控土地审批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在规划的中心城区撤村并点和农牧民置业购房居住,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再批准拨用宅基地,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凡是政府统一组织的易地搬迁、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后,必须“建新退旧”,无偿交由村委会处置。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牧民申请住房必须是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只能申请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市县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三)坚决遏制新增违规建房。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修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凡是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的农村牧区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四)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地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给予办理。


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村委会组织初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出具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公示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受理审核及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委会申请后,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协调指导下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建过程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批准建房的农牧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牧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牧户是否按照规定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民以此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