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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导游、厨师、医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导游、厨师、医师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199917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1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2011年4月2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导游、厨师、医师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导游、厨师、医师等职业的个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二、从事以上职业的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申报不实而又无帐可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经营情况或收入水平核定应纳税额,并由支付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核定税额的幅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