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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城镇〔2015〕1066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副市长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修改了原《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农委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城镇化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示范小城镇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示范小城镇在建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三改一化”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项目、小城镇管理项目。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示范小城镇项目手续要规范齐备,“三改一化”补助项目,产权要为村集体所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与土地复垦挂钩。依据上年度各区县复垦考核情况,对复垦任务完成好的区县,给予重点支持;对复垦任务完成不好的区县,减少补助项目,降低扶持资金额度。


第十条 每年7月底前,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8月底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确定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并组织市财政局对拟予以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农委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一般按项目投资比例的6%-10%安排,并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农委于9月底前将细化的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人大审议。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项目预算列入下一年度市农委部门预算,并于预算执行年度9月底前安排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