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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 11 日 枣政办字〔2016〕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6〕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整改、标本兼治的原则,对房地产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不规范、房屋交易监管不到位、房屋交付不合规、烂尾楼盘难处置等易发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整治,建立问题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房地产监管制度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交易监管方面的问题,力争2016年底前全部治理到位;对商品房延期交付、烂尾楼盘处置等短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力争2016年底前制定治理方案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二、治理重点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执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文件,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合理、规范。严格落实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征收。定期开展房屋征收矛盾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把握工作主动权。完善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房屋交易监管

1.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未提供拟售商品房精确位置和面积等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加强预售楼盘表审核,确保预售楼盘表的面积、层数、户数与规划审批一致。因项目结构复杂、规划方案调整、范围边界模糊等原因无法确认一致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向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说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开发建设单位、预售许可面积、预售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

2.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严厉查处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或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等行为。

3.推进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运用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系统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和他项权利的查核功能,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核验。

4.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核拨流程,留足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监管全覆盖,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对未办理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和转移登记手续。

5.提高中介机构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登记和信用管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开展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备案管理。严厉查处中介机构超出业务范围经营、违规进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等行为。

6.加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档案管理、数字化及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历史档案的数字化录入,完善房屋楼盘信息。整合房地产经纪机构,优化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衔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1.简化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程序。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精简竣工综合验收内容和提交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取消搭车审核、搭车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2.2015年10月31日前签订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11月1日后签订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未达到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开发企业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棚改项目回迁安置区的交付,按照《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枣发〔2016〕12号)执行。

3.凡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依法妥善处置烂尾楼盘。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是烂尾楼盘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理性务实、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楼盘研究拟订处置方案。对于挪用预售资金造成的烂尾项目,可敦促开发企业筹措资金,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