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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兰州市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126号),有效解决项目征地涉及未保先征、征后未保和2009年5月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深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凡因历年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而完全失地的农民,原则上全部纳入此次工作实施范围。


2.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失地农民的总体数量、土地存量、预期项目分布等实际情况,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本县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3.坚持突出重点,分类解决的原则。各县区要根据本县区原有土地征收的方式、项目类别、征地年限等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区域、突出重点群体,分步、分批、分类解决好本县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4.坚持以县区政府为主导,市级相关部门指导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区政府是此次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做好配合指导工作,重大问题共同提请市委、市政府及时研究解决。


5.坚持督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年终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的总体考核结果。


二、实施对象


依据2014年2月各县区摸底汇总数据,全市共有91002名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农民未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中2009年5月以前47227人,2009年5月后43775人。城关区19130人,七里河区2764人,西固区28675人,安宁区14819人,红古区4364人,永登县4079人,榆中县12591人,皋兰县4580人。全市要经过2-3年的努力,逐步将91002名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总体目标


1.全市2009年5月后征地所涉及完全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2年完成。2014年完成未参保总量的50%,其中城关区完成4376人,西固区完成6754人,安宁区完成3057人,红古区完成579人,永登县完成1606人,榆中县完成3421人,皋兰县完成2096人;2015年12月前必须全部完成。


2.全市2009年5月前征地所涉及完全失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3年完成。2014年完成未参保总量的30%;2015年完成30%,2016年必须全部完成。其中城关区完成3113 人、3113人和4152人,七里河区完成830人、830人和1104 人,西固区完成4550人、4550人和6067人,安宁区完成2612人、2612人和3484人,红古区完成962人、962人和1282人,永登县完成260人、260人和348人,榆中县完成1725人、1725人和2299人,皋兰县完成117人、117人和155人。


3.全市2014年开始所涉及的新征地项目,征地发生在当年6月份之前的,当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参保;征地发生在当年6月份之后的,次年6月底之前必须完成参保。


四、实施细则


(一)全面启动解决2009年5月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009年5月以前征地涉及的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参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126号)执行,缴费标准一律按照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鉴于2009年5月前征地无法甄别项目属性及无法追缴保障资金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分为商业用途和公益用途两类。由各县区负责对所涉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主体、资金渠道、征地方式进行逐一梳理,区别确定项目属性。


属商业用途的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本县区负责筹集。属于公益用途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两级分担。其中,市级与城关、西固、安宁按4:6比例负担;市级与七里河、红古按5:5比例负担;市级与永登、榆中、皋兰按6:4负担。


各县区要将属公益用途的项目有关资料、失地人员统计表于6月30日之前上报市人社局,经审定后按年限完成比例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资金筹措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各县区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二)深入推进解决2009年5月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对以土地出让方式征地的项目(包括政府储备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政府承担部分,由各县区国土部门厘清所涉及项目在土地出让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协议预留情况。


已按规定先保后征并签订协议测算预留资金的项目,属于近郊四区的,由区国土部门与市国土部门进行核对,经审核后市国土部门督促市财政尽快拨付资金。属于其他县区的,由县区国土部门与本县区财政进行核对后,县区财政尽快安排拨付资金。


未按规定先保后征或协议测算预留资金的项目,各县区国土部门要负责依法进行追缴。其中,属近郊四区征地,要协调市国土部门解决或依法追缴。


2.对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按要求应纳入征地总费用及项目概算,有立项批复确定的资金列支渠道:对已签入征地协议的,要跟踪督促投资方或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对未签入征地协议的,要尽快协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补充预算或核定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追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所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