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发〔2015〕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1997年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7〕39号,其中《上海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已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4号)三个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其中,沪府发〔1997〕39号文的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沪府发〔2007〕45号文、沪府发〔2009〕44号文的有效期均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是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加快旧区改造、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本市先后在7个区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配套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不顺等不足。为切实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保民生、保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支持,举全市之力,将建设基地建成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优先,同步配套。将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作为规划优先考虑重点,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规划原则和“同步规划、同步配套”的建设要求,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加快促进居住区的完善。
2.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相关设置规范和规划要求,建设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努力满足居民的出行、就医、就学、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积极创造居民就业条件。根据不同社区入住居民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配置标准,不断提高居住社区宜居水平。
3.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充分发挥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积极性。在市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的配套建设和管理。
4坚持机制创新,政策聚焦。完善原有开发机制,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集团对口建设的新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项政策向建设基地聚焦,并适当倾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宝山顾村、嘉定江桥、闵行浦江、松江泗泾、青浦华新、浦东周康航、曹路、三林等八个建设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已建、在建建设基地配套设施的全面建设、接管、开办和运营,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新拓展建设基地配套设施建设。
(二)主要任务
1.深化完善建设基地规划。根据批准的建设基地拓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完善建设基地的市政公建设施等专业规划,并视需要制订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规划设计要求。
建设基地所在区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统筹协调本区域各相关规划,统筹考虑与新城、新市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相配套。在编制新拓展基地专业规划时,要根据入住居民当前实际和将来发展大型居住社区的需要,完善设施配置。
2.加快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在建基地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竣工、交付。重点推进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浦东曹路等建设基地外围排水工程建设,尽快启动宝山顾村、闵行浦江、浦东三林、青浦华新等建设基地外围配套道路建设。进一步改善公交配套,确保与住宅同步启用,力争相关轨道交通尽早开通,搞好建设基地公交线路与轨道交通的衔接。重点推进建设基地教育、卫生、社区服务、文体、敬老、商业服务、邮政、环卫等公建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与住宅同步交付。
3.抓紧推进市政公建设施运营管理。对嘉定江桥、闵行浦江等建设基地已验收通过的市政公建公交配套设施,加快移交接管。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建设基地所在区抓紧开办涉及居民生活基本需求的菜场、超市、银行、邮局等服务设施,落实教育优质资源引入,提高教育质量,并根据导入人口结构,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水平。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社区配套设施的行业管理、物业管理、治安管理等,并建立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研究政策、制定计划,会同相关区协调推进综合配套。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推进规划编制和审批,对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与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搞好专业规划审核,制订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并协调推进建设基地内外的配套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组织编制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并承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推进工作。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接管、开办和运营,其中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按成本价收购(大型商业设施除外),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
(三)人口导出区在优质教育、卫生、商业资源引入及公交配套等方面,对人口导入区予以支持。
(四)相关企业集团可受区政府委托,编制建设基地市政公建专业规划,并根据市、区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以及配套规定,具体实施建设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五)供排水、供电、燃气、信息、通讯等管线和设施配套单位根据建设基地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及时编制和落实实施计划,确保同步配套。
四、配套政策
(一)配套建设原则。在新拓展基地,相关企业集团可实行配套费包干,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其中,原由配套费投资建设的建设基地内市政和部分公建配套设施费用计入建设成本。卫生、文体、敬老等其他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费用纳入建设基地成本,由建设基地所在区负责建设。
(二)外围市政设施配套政策。对由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坚持市、区分工原则的同时,综合考虑建设基地外围市政道路及公交枢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基地房源供应数量,结合项目建设总量统筹平衡后,由市里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建设基地外围供排水配套工程,根据市、区现行分工体制和系统服务范围,由市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以及市政府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郊区污水管网补贴资金对具体项目给予补贴。
(三)教育设施配套政策。由建设基地开发主体按照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公建配套教育设施一次性装修验收移交标准实施建设,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设施移交建设基地所在区政府。相关区政府在市里下达给区里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经费,完善学校开班前的相关建设,并落实区教育部门接收开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开办费用,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基地导入人口规模、建设要求,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同时,通过迁建优质学校、对口办学、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引入人口导出区优质教育资源,由建设基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委托,人口导出区优质学校开展对口办学,选派校长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