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2025年06月10日 津规资发〔2025〕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转让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实际成交金额参照计税依据确定。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计税依据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转让部分份额的,按转让份额部分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住宅房屋(独幢式住宅除外)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从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按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计算,并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