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9-08-19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3号)正式印发,现就文件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渝府办发〔2020〕38号)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先后印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