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7〕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11月22日)规定,继续有效。 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国家调整生育政策需求,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统称“生育并发症”)的医疗待遇,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无缝衔接,现就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人员。
二、生育并发症范围
生育并发症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 妊娠期并发症: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剧吐、胎儿窘迫、死胎、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母婴血型不合等。
(二) 分娩期并发症: 产后出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宫颈裂伤、子宫内翻、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羊膜腔内感染等。
(三) 产褥期并发症: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产褥期抑郁症、产后尿潴留等。
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支付渠道及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
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之前,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因计划内生育流产、分娩和生育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暂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2、企业(含其他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发生生育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规定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3、灵活就业参保职工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人员,发生生育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疾病住院报销规定标准支付;发生生育并发症时连续缴费尚未满1年的人员,可在继续缴费满1年后支付。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分娩无生育并发症的,仍按《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规定享受定额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