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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2002]16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我市在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问题,市局以京地税个[2001]502号文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此前有关政策与《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此文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1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