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6〕4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鲁人社字〔2020〕177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66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规定,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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