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期有效至2026年5月31日)
滨财发〔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2〕10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体育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体育局
2020年3月30日
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体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山东省省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文资〔2019〕13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体育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各类预算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体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体育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体育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支出政策,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体育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县(市、区)财政、体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体育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体育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全市体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体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体育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体育局申请体育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综合考虑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市体育局对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八条 体育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主要用于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设施、公共健身场所的建设、维护、器材配置;市政府或市级体育部门批准、授权组织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主要用于补助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跳水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运转经费补助。
(三)竞技体育备战参赛经费。主要用于市级体育训练比赛场馆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修缮、购置;综合性运动会备战、科研、医疗、人才引进等;市级及以上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的参赛及办赛;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补助、伤残救助等。
(四)重大赛事参赛奖励。主要用于对参加奥运会、全运会、省运会等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及其他有功人员奖励。
(五)青少年体育培养。主要用于市级认定的高水平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及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体育营地等建设补助;市级举办或承办的市级及以上青少年综合性、单项体育赛事及培训活动;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及训练指导,教练员、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培养;各类体校师资及运动员文化教育等。
(六)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用于制定、实施全市性体育发展规划、体育标准化建设实施、科学健身研究指导及管理体系建设;公共体育信息管理服务、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推广;群众体育组织队伍建设、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运动项目指导推广等。
(七)体育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市场化运营的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培训服务、体育科技创新项目;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综合体、体育小镇、体育主题公园等平台建设项目;体育+、+体育融合发展项目等。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各类体育赛事补助等。
上述用途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应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项目库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体育局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省规定前提下,将中央、省体育资金纳入市级体育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规划,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根据体育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市体育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将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等内容。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批复的预算方案,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本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