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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2016〕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海北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岗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北政办〔2014〕109号)有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购买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利用财政资金以支付服务费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该社会组织指派符合特定岗位需求条件的人员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需求,按照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和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合理设定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该岗位仅限于特定专业技术岗位,各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属单位正常职能,原则上不安排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不得设定为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需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由购买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包括岗位名称、人数、资格条件、购买期限、购买价格、绩效目标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六条 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按照“谁购买、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购买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由购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签订购买公共服务岗位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购买公共服务岗位合同要根据购买期限、岗位特点设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