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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6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06-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办学机构);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以下简称未经批准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对经批准的办学机构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未经批准办学机构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属劳务收入范畴,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及其他员工,与办学机构形成雇佣关系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与办学机构形成雇佣关系的,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统一由办学机构代扣代缴。
第五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