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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规〔2020〕7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合法性审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 件

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结构,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阶段性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五)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统计局)


(六)调整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按规定延长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年限,并保留其低保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三、规范资金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完善残保金使用制度。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级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当地残疾人保障金收入用于支持保障残疾人就业,并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奖补办法”,明确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对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利用残保金给予一定的扶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资源、专业培训机构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送课上门、师带徒、定岗培训等方式,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劳动就业能力。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上一征收年度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