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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办字〔2014〕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20〕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及省驻潍单位:
为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4〕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归集扩面力度,不断提高制度覆盖面
(一)加强行政执法,提高征缴力度。完善执法手段,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和曝光。重点从规模以上企业、已交纳社会保险企业入手,从易到难有计划分批次开展执法促缴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出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征缴执法行为。
(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缴存扩面任务进行量化分解,作为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将涉及企业社会形象和职工权益的各类荣誉称号和评先树优奖项授予不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可将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指导和引导。人民银行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把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实行厂务(政务)公开、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人社、建设、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建立信息查询联合工作机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到2015年末,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舆论引导。要结合潍坊实际,制定出台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
二、改进提取和个贷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
规范审批程序,压减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流程,接受社会监督。有序推进提取住房公积金拨付到个人业务的开展。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研究推行存贷挂钩的政策,确保贷款资金供应。出台困难职工贷款购房补贴办法,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