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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5〕62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与期限。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内许可预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下同)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项。监管期限自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商品房建设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

  二、监管原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控、重点监管。监管期限内,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倍确定,只能用于购买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施工进度款等工程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单位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结合同类地段、同一时段其他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综合确定。

  三、预售资金收存。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存预售资金。预售人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资金。办理商品房购房贷款的银行应当将预购人的贷款款项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在将预售资金通过监管系统按套存入监管账户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四、重点监管资金使用安排。根据商品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确定重点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