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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人社办字〔2019〕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 有关工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9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 9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扶持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一)关于明确家庭服务机构享受扶持政策范围问题。在我市享受家庭服务业政策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外地户籍的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从业人员)须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不含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从事家庭服务人员。


(二)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问题。


1.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经我市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2.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正在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新招用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2月1日起,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申领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人员不含正在享受或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期满的人员。


3.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与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三)关于加快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政策落实问题。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查询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缴纳信息,对聘用未参加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的人员,统一到定点保险公司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经办保险公司每月将机构购买商业保险的人员信息反馈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市劳动保障技工学校),与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按属地化原则推送至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在保险存续期内从业人员发生流动的,保险继续有效,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领主体为首家为被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家庭服务机构。将家庭服务业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情况作为评选家庭服务诚信机构、品牌机构的基本条件之一。


(四)关于家政保洁类从业人员界定问题。对于家庭服务业态中涉及家政保洁从业人员的界定,是指以提供家庭和居民服务为主(含社区照料、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育儿托幼机构等,不含物业保洁)的家政保洁从业人员。


(五)关于劳动报酬支付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向从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须留存相关支付凭证并做好财务账目记录。


(六)关于资金来源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试点期内,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推行“互联网+家庭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构建“青岛就业网”“青岛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青岛市家庭服务云平台”三网一体的联动式服务模式,为居民家庭、从业人员、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集政策申领、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服务评价于一体的全方位、闭环式信息服务,为加强政策落实和风险防范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支撑。


(一)青岛就业网。凡申领享受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报青岛市家庭服务诚信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品牌机构、青岛市家庭服务明星的,以及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办理登记等业务,均须登录“青岛就业网”提报相关信息。


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须事前登记, 事前登记采取全市通办、属地化审核模式。


1.家庭服务机构登记。家庭服务机构开通就业网上登记账户后,可随时登录“青岛就业网”,或到线下任一个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上提交机构登记申请,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进行信息比对,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业态、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为登记成功,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2.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登记。家庭服务机构登记成功后,应将其吸纳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登记。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录入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其就业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选择提交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其中,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家庭服务机构须同时上传从业人员身份证和签订的《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扫描件或照片。


3.从业人员增减变动登记。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员工制、非员工制从业人员的,须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办理人员增加登记。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减少变动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员减少登记。其中,员工制从业人员,因其退休、死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系统自动识别作减少登记;从业人员属于非员工制的,须由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办理人员减少登记,其中非员工制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期满的,由系统自动识别作减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