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53号规定,保留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到期土地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到期土地续期和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租赁)到期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非住宅类到期土地处置相关工作;非住宅类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期限临近届满或者已经届满的,根据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处置。


第四条  出让(租赁)土地到期的,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嘉峪关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批复后取代以上规划,下同)。


(二)无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土地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及时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届满前一年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续期书面申请。


(二)审核报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订续期方案。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出租)人,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承租)人,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四)权属登记。合同受让人或承租人按约定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后,即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缴费标准。


(一)出让金:按办理续期时点宗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租金:按办理时点宗地评估价格缴纳土地租赁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