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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字〔2017〕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日政发〔2018〕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下同)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适用本办法:

(一)日照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待遇、服务管理;

(二)全国、省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三)按照规定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待遇落实、服务管理。

第三条  设立日照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奖励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劳动模范的评选产生



第五条  日照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有特殊贡献或特殊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市政府适时表彰。

全国劳动模范、山东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时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推荐产生。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对象:在评选届期内,为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属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授予“日照市劳动模范”称号;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授予“日照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群众基础。

劳动模范评选应当体现时代特征,每次评选应当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并公布。

第九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程序:

(一)基层单位民主推荐。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和村(居)委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有关单位审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大企业对基层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

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应当征求当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环保、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等部门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应当同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国资委意见。推荐对象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征求同级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食品安全事故,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欠缴税款,欠缴工会经费,用工行为不规范,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

(三)市劳模评委会评审。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严格把关,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市劳模评委会评审后,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市政府审批。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全国劳动模范人选一般应从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受相应表彰奖励的人选中推荐;省级劳动模范人选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受相应表彰奖励的人选中推荐。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按称号等级享受规定待遇。获得多个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授予“日照市劳动模范”或“日照市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

第十四条  对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劳动模范,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政策足额缴纳保险费。劳动模范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