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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建委、房管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政发〔2013〕1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是指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采取限定套型面积、限定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的办法,由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测算,由市建设交通委提供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成本测算结果;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供项目用地经审核认定的土地整理成本资料。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成本,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费用计算。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盘销售日期前,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核定销售价格的申请、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准地名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等资料。项目符合分期销售规定的,可列出分期销售计划备案,原则上不得出现销售房源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