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四)款按第十四条、十五条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省上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除应急项目以外,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度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条 除应急项目以外,凡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支持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评审。评估或评审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或县区的项目审批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特别重大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家评议。项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区和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施工图审查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划分为:
1.市、县区和兰州高新区、经济区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由市、县区和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2.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上报。
(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
(2)安排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及兰州高新区、经济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前置要件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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