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5〕1号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3日
《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对东营市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省科技厅《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开辟未来发展新赛道的重要载体,是集聚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产学合作与协同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创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储备力量。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需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采用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建设原则,强化产学研一体、鼓励多元化投入,增强持续创新活力,产出重大原创成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东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要求。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所属部门、单位或所在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 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推荐、重大事项核查上报等。
(三)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情况,督促重点实验室制定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四)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联合共建单位,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承担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日常管理绩效评价、验收评估等工作,检查、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按照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和省市产业发展需求,围绕“151”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战略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具备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依托单位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近5年内参与或牵头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前三完成单位获得过省部级科技奖励。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在职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人。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承诺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五)依托单位每年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多家依托单位共建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第一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
(六)依托单位及申报实验室人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分批分领域组织申报,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编制组建方案、提供佐证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择优推荐。按照“谁主管、谁推荐”的原则开展,多个依托单位组建的,由第一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推荐。中央驻鲁、省属单位或科研机构由本单位推荐;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推荐;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经由分公司科技管理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论证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答辩评议、现场考察等。
(四)批复认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名单,按程序提交党组会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批复筹建。
(五)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牵头申报,或大型企业按程序通过“咨询论证制”确定具备建设条件的,可简化认定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批准筹建后,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东营市 XXX重点实验室”;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过。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担任。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实验室主任须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全职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顶尖科研人才可适当放宽。多家共建的实验室,须组建理事会,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组织聘任。
(四)重点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领域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每年